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08号
蒙振霖:
原告何鸿涛与被告蒙振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何鸿涛各项经济损失41696.88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何鸿涛各项经济损失16176.66元;三、驳回原告何鸿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77元,由原告何鸿涛负担308.6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496.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担192.62元。鉴定费4048元,由原告何鸿涛负担1252.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2014.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担781.48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迳付496.51元、192.6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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