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华、刘土超、梁亚超、马观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梁玉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国华、刘土超、梁亚超、马观福支付劳务费各5900元、7450元、15500元、7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梁玉生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黄国华、刘土超、梁亚超、马观福各预交50元、50元、187.5元、50元,四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国华、刘土超、梁亚超、马观福各迳付50元、50元、187.5元、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