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29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春兰、张馨雅、梁嘉琳、黄珍艳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春兰支付经济补偿金60721元;二、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珍艳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三、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馨雅支付经济补偿金5122元;四、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嘉琳支付经济补偿金44680元;五、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5.02元(原告邓春兰已预付1318.02元、原告黄珍艳已预付200元、原告张馨雅已预付50元、原告梁嘉琳已预付917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邓春兰、黄珍艳、张馨雅、梁嘉琳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别向本院申请退还1318.02元、200元、50元、917元,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85.0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