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29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春兰、黄珍艳、张馨雅、梁嘉琳诉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邓春兰诉讼诉讼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60721元,以上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60721元;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黄珍艳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张馨雅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5122元;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梁嘉琳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金44680元;诉讼请求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