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31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彩英、赖金妮、杨鸣与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彩英支付经济补偿金46000元;二、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金妮支付经济补偿金11545元;三、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鸣支付经济补偿金49000元;四、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3.62元(原告陈彩英已预付950元、原告赖金妮已预付88.62元、原告杨鸣已预付1025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陈彩英、赖金妮、杨鸣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别向本院申请退还950元、88.62元、1025元,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63.6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