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058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强、陈景良、林静、杨敬婷诉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陈春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0元;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陈景良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56877元;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林静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为26000元)。杨敬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2000元;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