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潮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潮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8663.44元及支付截止2023年11月21日的利息53922.41元,并按《“逸贷”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5.63元,由被告陈潮江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2695.63元,被告陈潮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695.6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