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2031号
林城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峻源与被告林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林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31900元给原告张峻源;二、驳回原告张峻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