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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03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2-07 08:4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2031号    

林城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峻源与被告林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林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31900元给原告张峻源;二、驳回原告张峻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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