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610号之一
尤平、尤秀珍:
原告张蕾珍与被告吴福,第三人吴宝珍、尤平、尤秀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蕾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张蕾珍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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