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62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泰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支付货款247118.71元和赔偿存货损失46764.6元,以上合计:353883.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4年4月15日下午3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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