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05号
吴东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被告吴东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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