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45号
蔡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程英孙诉被告蔡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程英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程英孙负担(原告已交4600元,应退给原告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