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3号
李小芳:
原告湛江印象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共拖欠的案涉商铺租金55261元(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9日)、物业费2223.07元、电费10104元、水费133元、污水处理费150元,合计:67871.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的滞纳金(详见附表,现暂计到2023年10月31日共计4079.77元);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支付的保证金22710元人民币;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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