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3)粤0803民初3631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03民初3631

广东山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被告湛江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山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原告不是(2023)粤0803执439号案适格被执行人,不需要对该案618707.17元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责任;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2024311下午15本院楼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

 

 

 

                    

联系电话:0759-2368952李书记员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509办公室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