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631号
广东山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诉被告湛江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山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原告不是(2023)粤0803执439号案适格被执行人,不需要对该案618707.17元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责任;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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