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5号
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被告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第三人林亚荣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被告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与菉塘路交叉口2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国用字第14974-030501146号)的62.02%份额归原告所有,抵债土地价值2850000元;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土地使用权62.02%的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决被告湛江市科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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