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0号
陈沈琼:
本院受理原告劳金玲诉被告陈沈琼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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