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29号
谢贸同: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新运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贸同、黄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350146.5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35014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的利息为29473.58元);以上1-2项暂合计379620.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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