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83号
李易飞:
本院受理原告何强诉被告李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3644元及逾期利息(以31364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2日利息为18603.0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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