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4号
安徽从颜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雪诉被告王旷、安徽从颜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999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支付原告十倍赔偿29990元,共计3298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检测费由被告承担。4、原告为参加庭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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