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88号
吴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炳康诉被告吴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培强向原告王炳康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3.25年利息为19500元),两者合计暂为79500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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