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734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娟、薛倩桃、招文腾、邹江飞与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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