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元德: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敏诉被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2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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