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候琴、陈雪娟:
本院受理原告黄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15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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