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03民初723号
原告:林琳,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洪屋八横路27号1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701153968。被告:林康儒,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椰子根村4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607120517。原告林琳诉被告林康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2024年3月14日,原告林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3.37元,由原告林琳负担。
审 判 员 苏 妙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