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4号
余爱秀:
本院受理原告蔡海成诉被告余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爱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蔡海成支付尚欠货款78146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限被告余爱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蔡海成支付律师费8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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