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37号
方富权: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杰与被告方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方富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杰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周文杰负担35.5元,被告方富权负担25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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