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729号
冯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冯伟明、庞锦飞、刘安培、吴振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冯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3月11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151.68元、利息1034.02元、违约金573.88元、手续费217.64元;并支付从2024年3月12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5元,由被告冯伟明负担37.22元,由被告庞锦飞负担26.83元,由被告刘安培负担25元,由被告吴振光负担2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4.05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各自应负担费用,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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