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744号
陈章理:
本院受理原告蔡秋强与被告陈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章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秋强偿还借款本金8850元及利息3685.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4元,由被告陈章理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1.7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1.7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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