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招贝迪:
本院受理原告杨观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招贝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观秀借款本金33000元及支付自2024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观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22元,由原告杨观秀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杨观秀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25.2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