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782号
伍小丽、林仲:
原告王文泽与被告伍小丽、赵旭、第三人林仲、林炳德、甘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伍小丽、赵旭共同偿还担保人王文泽本金25000元。(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湛江邮政银行定期5年利率2.25%计算,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1月22日止利息10000元,合计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