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613号
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59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8%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25元,申请保全费2364.88元,共计4158.13元,均由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兴精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158.13元,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158.1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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