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华丰:
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华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健伟借款本金34000元及支付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84元、保全费367.07元,合计700.91元,由被告吴华丰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由原告杨健伟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700.9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