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17号
冼珍华、黄俊明:
原告陈志雄与被告冼珍华、第三人黄俊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冼珍华归还借款27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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