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17号
冼珍华、黄俊明:
原告陈志雄与被告冼珍华、第三人黄俊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8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决:准许原告陈志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原告陈志雄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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