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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96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4-24 08:4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961号

湛江市嘉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黔东南州陆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嘉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湛江市嘉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黔东南州陆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输费和运输服务用52813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281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计至费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黔东南州陆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5.38元,由被告湛江市嘉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745.3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745.3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四

 

   

联系电话:0759-236897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6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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