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621号
谢志健:
原告广东富地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秀文、谢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933元及违约金(利息以3493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每月按未付清货款总额的10%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12日为16651.4元),违约金计付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80元及占用利息(利息以438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12日为111.67元),占用利息计付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1-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59076.07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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