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713号
江天保、周宇:
本院受理原告曾亮诉被告湛江市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天保、黄娟、周宇、湛江新地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对原告材料款本金625000元及利息27020.55元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是以本金625000元为基数,时间自结算日2023年5月12日暂计到2024年1月30日,共计263日,逾期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6%来计算)以上本金利息合计652020.5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共同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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