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10号
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694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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