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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08:21   来源:未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推动我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开展,提高司法效能,有效应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有关解释的规定,及省、市法院相关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工作目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衔接有序、运转高效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专案专审、繁案精审,缩短民事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效能和审判质效。

2.改革方向:一是探索构建一套符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方向,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诉前调解对接互补、多样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制度体系。二是探索构建一套适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繁简分流要求,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审判资源配置机制。三是探索构建一套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和法官培养,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监督制约、考核激励机制。

    3.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改革与大胆创新相结合;二是统筹规划与逐步深化相结合;三是分类管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

    二、案件适用范围

原则上,下列纠纷可在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

1.家事纠纷;

2.劳动争议纠纷;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6.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7.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0.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11.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2.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13.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原则上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但下列案件除外:

1.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2.再审案件;

3.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案件;

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6.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流程及诉前调解对接机制

(一)案件进入1.成立调解中心,该中心分别设有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室。由立案人员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分流到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调解人员对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案件进行标识,然后交由立案庭立案。

2.积极开展诉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由一个审判团队负责。待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结果后,由该团队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根据当事的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如调解不成功,由该团队将对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案件进行标识,然后交由立案庭立案。

3.现阶段以人工识别方式为主,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对宜进入快审的案件先进行人工甄别,然后再由排案人员进行二次分流。此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化案件繁简界定标准,逐步采取计算机软件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甄别。

4.专案专办。例如:道交、家事、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由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进行审理。

(二)案件标识:立案庭负责在审执系统中输入所有案件的初始数据。由立案庭在审判综合业务系统内将该案标识为“简”、“小”。“简”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45天”,“小”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30天”。期限仍未审结的,承办人需层报分管领导,在法定审期内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三)案件承办原则上以案件类型明确审判团队承办,以随机排期为主,与手动排期为辅相结合。

(四)案件审理暂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六)案件退出以快速、无条件退出为原则。调解中心认为案件不适宜快审的,即可退回立案庭。原则上,标识“小”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天仍未审结的,或需要公告、委托评估鉴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诉,速裁团队应转换诉讼程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重新排期。

四、审判组织

以立案庭为依托组建专门速裁团队,负责金融借款案件小额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督促程序案件、部分特别程序案件、双方同意调解的民商事案件的快速审理,简易案件由其他业务庭指定团队进行快审。立案庭设四个速裁团队,每个团队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后期根据进入快审程序案件的数量及结案情况,对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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