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
操作规程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能,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下列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五)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七)银行卡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前述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当事人除请求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当事人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立案程序
第三条 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对案件繁简程度进行甄别,凡是符合小额诉讼法定案件类型和法定标的额的案件,一律立为小额诉讼案件,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当用尽用”。
第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当在立案受理时向原告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及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向原告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认书》,征询其对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意见。送达的文书应当有副本、相关送达回证随案件材料移送,以便审判业务庭在案件送达、审理阶段及时征询被告一方意见。
第五条 对于应适用或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部门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相关审判部门,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四、小额诉讼审理程序
第六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判业务庭应当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及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对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还应当向被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认书》,征询被告意见。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举证期限由审判业务庭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审判业务庭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若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应当告知其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尽量采用电话通知、电子送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并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灵活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向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 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其他程序的,应当经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五、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制作
第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只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主文等内容。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的案件,应当按照《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简要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中关于要素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第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尾部写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六、监督与解释权
第十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及时统计和向院领导报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易民事案件 。
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但一般均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六、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当事人若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八、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九、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将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三)被告提出反诉的;
(四)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两个月内审结的;
(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七)其他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确认书
(2023)粤0803民初X号
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本人(本单位)已经收悉法院送达的《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清楚有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单位):
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确认书仅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2、本确认书由立案庭送达原告,被告等当事人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送达;
3、本确认书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交回法院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