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103号
陈建国、蒋国英、陈瑜文:
原告殷韶燕与被告陈建国、蒋国英、陈瑜文、陈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宁宁于2024年3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粤0803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陈宁宁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陈宁宁不服本裁定,于2024年4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陈建国、陈瑜文、蒋国英、陈宁宁立即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9日,1087天利息为91724.93元。)二、判令四被告陈建国、蒋国英、陈宁宁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用损失5000元、律师服务费1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一至二项暂共计297724.9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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