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83号
陈锦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锦鸿立即偿还所持信用卡(卡号为6258600054560837)的欠款本金46994.86元、到期分期付款手续费2708.20元及利息8335.43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23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陈锦鸿支付从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9月5日止的违约金2254.83元,此后的违约金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