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邱朱健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朱健退还货款2119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1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款项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邱朱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邱朱健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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