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896号
傅康轩: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傅康轩支付尚欠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租赁租金人民币19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8911.07元(数据截止到2024年4月12日,此后利息续计),共合计为人民币28311.07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