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10号
周炳开、黄育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周炳开、黄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周炳开、黄育萍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90093072)对应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周炳开、黄育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6207.42元及利息5524.61元,合计731732.03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18日,从2024年3月19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换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诉讼请求第2、4项的请求范围内对被告周炳开、黄育萍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华荣路16号朗晴园3号楼2004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