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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93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5-31 16:4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935号

黄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玲诉被告黄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玲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94元,由被告黄金飞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69.9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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