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98号
庞振强、湛江市霞山区稻荷亭寿司店: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天隆食品商行诉庞振强、湛江市霞山区稻荷亭寿司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湛江市霞山区稻荷亭寿司店向原告支付货款27965.5元和利息暂计6807.8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7965.5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为6807.84元);2、判令被告2庞振强对被告1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2被告承担。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