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106号之一
林爱群:
本院受理原告林顺利与被告林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林爱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顺利偿还借款本金262373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262373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林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9.59元,由原告林顺利负担803.99元,被告林爱群负担52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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