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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53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17:2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535号

潘高谋、潘仕茗:

原告陈国彬与被告潘高谋、潘仕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5952.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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