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32号之一
梁泓: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宇与被告梁泓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准予原告郑小宇与被告梁泓离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小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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